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 債權人
- 永發角鋼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