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
- 債權人
-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鴻興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長鴻興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