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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聲請人
王定獻即青祥農產品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NN8176835號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鹽之華有限公司負責人「黎俞君」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聲請狀載聲請人統一編號45849254號是否正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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