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王定獻即青祥農產品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NN8176835號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鹽之華有限公司負責人「黎俞君」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聲請狀載聲請人統一編號45849254號是否正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