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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聲請人
凌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烱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洪「炯」煇抑或洪「烱」煇?

二、請具狀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票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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