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國策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購買新臺幣75,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說明系爭支票是否業已交付受款人後遺失,抑或交付受款人前遺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