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58號
- 聲請人
- 天信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瓊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AJ0000000號支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為發票人,依聲請人自陳系張支票於民國110年8月22日已信封袋裝,委託友人徐健瑋將信封袋交付予李志龍後,李志龍隔日打開發現信封袋,發現遺失系爭支票;是以,依聲請人陳述意旨,系爭支票業經交付予李志龍,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人或最後持有票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