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佩縫即羿辰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李佩縫即羿辰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經濟部登記 為「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更正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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