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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東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5年10月3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4,62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5年9月28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黃智源,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黃智源邀同第三人黃添壽為一般保證人於⑴民國105年10月24日⑵民國105年11月1日⑶民國105年10月24日⑷民國105年10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779,505元⑵20,495元⑶2,673,844元⑷190,000元,另債務人黃智源邀同第三人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計6,66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今計尚欠⑴4,190,160元⑵6,105,92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借款契約、借據、本票、授信動用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東區    │旱溪段│      │184-181     │  │91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049│臺中市東區旱溪│住工用          │一層:54.71  │陽台:5.83 │全部    │
│  │    │段184-181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二層:55.32  │屋頂突出物│        │
│  │    ├───────┤造              │合計:110.03 │:6.03     │        │
│  │    │臺中市東區東光│002層           │            │          │        │
│  │    │園路100巷34弄1│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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