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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請人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品綸即陳易昀即陳讚亮之繼承人
債務人
陳冠妤即陳讚亮之繼承人
債務人
陳彥伯即陳讚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讚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2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6月3日至民國110年6月3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讚亮。

(十)其他登記事項: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讚亮於民國80年5月間提供名下如附表之不動產,擔保其對台灣土地銀行之借款債務,嗣台灣土地銀行於95年5月間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141萬元讓與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繼承人陳讚亮於民國99年1月15日死亡,系爭房地於103年間皆由陳易昀一人繼承取得,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間向本院聲請調解,並與被繼承人陳讚亮之繼承人陳品綸即陳易昀、陳冠妤、陳彥伯成立調解,渠等3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讚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本金143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嗣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09年8月間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141萬元、利息、違約金等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受讓系爭抵押權及債權迄今,相對人仍未再清償分文。雖債務人陳讚亮已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切結書、授信約定書、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調解程序筆錄、債權額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西區   │公館  │      │  158-76    │1,072.00  │100000分之  │
│  │      │        │      │      │            │          │87          │
├─┼───┼────┼───┼───┼──────┼─────┼──────┤
│2│臺中市│ 西區   │公館  │      │  158-119   │  634.00  │100000分之  │
│  │      │        │      │      │            │          │87          │
├─┼───┼────┼───┼───┼──────┼─────┼──────┤
│3│臺中市│ 西區   │公館  │      │  158-120   │  702.00  │100000分之  │
│  │      │        │      │      │            │          │8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399│臺中市西區公館│主要用途:辦公室 │三層:       │陽台:     │100000分│
│  │    │段158-76、158 │、商場          │    1,625.58│    103.15│之1292  │
│  │    │-119、158-120 │主要建材:鋼骨鋼 │合計:       │          │        │
│  │    │地號          │     筋混凝土造 │    1,625.58│          │        │
│  │    ├───────┤層  數:22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路1-67號三樓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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