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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請人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另依民法第869條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之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明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3,4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下簡稱系爭抵押權),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黃明泉於民國(下同)80年 6月14日向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2,84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 6月14日,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2,041,042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5月19日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2,041 ,042元讓與第三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31日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讓與第三人陳松林,陳松林復於 109年9月1日又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讓與於聲請人,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410,000元。

(五)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6月3日至民國110年6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明泉。詎迄今聲請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切結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西區  │ 公館 │      │  158-0076  │  1,072   │100000分之130 │
├─┼───┼────┼───┼───┼──────┼─────┼───────┤
│2│ 臺中 │  西區  │ 公館 │      │  158-0119  │   634    │100000分之130 │
├─┼───┼────┼───┼───┼──────┼─────┼───────┤
│3│ 臺中 │  西區  │ 公館 │      │  158-0120  │   702    │100000分之13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4399│臺中市西區公館│主要用途:辦公室、商 │三層:1,625.58 │陽台:103.15 │100000分│
│  │    │段158-0076、15│         場         │合計:1,625.58 │            │之1922  │
│  │    │8-0119、158-01│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 │              │            │        │
│  │    │20地號        │         凝土造     │              │            │        │
│  │    ├───────┤層數:22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路1-67號三樓  │                    │              │            │        │
├─┴──┴───────┴──────────┴───────┴──────┴────┤
│共有部分:公館段4459建號,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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