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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請人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另依民法第869條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之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080年06月03日至110年06月03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吉雄。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吉雄於民國(下同)80年6月14日向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5年6月14日,而上開第三人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於95年5月19日將已確定之本金債權550,352元讓與第三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31日將上開已確定之本金債權讓與於聲請人,故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受影響。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切結書、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憑證、債權額確定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西區    │公館段│      │158-76      │1,072   │100000分之45│
├─┼───┼────┼───┼───┼──────┼────┼──────┤
│2│臺中  │西區    │公館段│      │158-119     │634     │100000分之45│
├─┼───┼────┼───┼───┼──────┼────┼──────┤
│3│臺中  │西區    │公館段│      │158-120     │702     │100000分之45│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399│臺中市西區公館│辦公室,商場    │三層:       │陽台:     │100000分│
│  │    │段158-79、158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1,625.58    │103.15    │之687   │
│  │    │-119、158-120 │022層           │合計:       │          │        │
│  │    │地號          │                │1,625.58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路1-67號三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00000分之49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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