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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請人
李良彬
債務人
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朝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古朝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古朝鋒、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2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6月30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古朝鋒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年6月17日設定債權總金額4,0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2年9月2日之借款債務、清償日期106年6月30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古朝鋒、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債權。詎相對人即債務人古朝鋒、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抵押權登記內容所示,本件抵押權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2年9月2日之借款債務,觀諸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古朝鋒所簽發本票二紙,其發票日均為105年1月13日,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20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105年2月29日、105年4月29日,核與上開登記事項未盡相符。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縱未能提出其與債務人於102年9月2日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債權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崇德段│      │378         │1,413.33│1000000分之11315│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528│臺中市北屯區崇│住家用          │七層:96.62  │陽台:7.88 │全部    │
│  │    │德段37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96.62  │雨遮:4.97 │        │
│  │    ├───────┤020層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崇│                │            │          │        │
│  │    │德五路363號7樓│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61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2015│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977.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9182 │
│(含車位編號025號;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4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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