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簡鴻隆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宛欣
- 債務人
- 李士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2月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宛欣、李士萬,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嗣債務人李士萬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9,870,000元,約定有利息,並簽立借款金額確認證明書為憑。詎債務人經聲請人催告返還借款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金額確認證明書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松觀 627-1 1,004 1000分之24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99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六層:87.48 合計:87.48 陽台:10.41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 共有部分:松觀段1428建號,面積:1,481.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