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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相對人
劉天祥
債務人
奇易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9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單報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9月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奇易電子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緣債務人奇易電子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劉天舜、劉于瑄等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6,324,000元之本票,約定有利息,到期日期為民國110年10月1日,由相對人劉天祥為擔保債務人奇易電子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106年9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提供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6,000,000元。距屆期債務人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4,236,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234-15 無 1047.00 10000分之35 2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234-73 無 21.00 10000分之3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36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樓 第四層:20.72 陽台:5.7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後壠子段11596建號(1356.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6)               後壠子段11597建號(1738.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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