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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蕭淳陽
相對人
林芹盈即林琳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人傑
債務人
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潭水
債務人
力傑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潭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主祐(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傑金屬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而經登記在案,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9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9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人傑、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傑金屬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皆為全部。

三、嗣第三人陳主祐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人傑,此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可稽。⑴債務人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於10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4,9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31日,此有借據一紙在卷可稽,並於109年1月30日復借款25,000,000元,且立有面額25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另⑵債務人力傑金屬有限公司等於10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31日,此有借據一紙在卷可稽,並另於109年1月30日復借款10,000,000元,且立有面額1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等均未按時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46,821,21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陳人傑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因夫妻贈與將如土地附表所示編號1至3及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林芹盈即林琳蓁,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本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沙鹿區  │六路  │      │     527        │169.27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林芹盈) │
├─┼───┼────┼───┼───┼────────┼─────┼──────┤
│2 │臺中  │沙鹿區  │六路  │      │     528        │345.32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林芹盈) │
├─┼───┼────┼───┼───┼────────┼─────┼──────┤
│3 │臺中  │沙鹿區  │六路  │      │     529        │240.82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林芹盈) │
├─┼───┼────┼───┼───┼────────┼─────┼──────┤
│4 │臺中  │沙鹿區  │六路  │      │     412        │102.18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陳人傑) │
├─┼───┼────┼───┼───┼────────┼─────┼──────┤
│5 │臺中  │沙鹿區  │晉江東│      │     1005       │986.04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陳人傑)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45 │臺中市沙鹿區六│商業用          │一層:309.27│          │全部(所 │
│  │    │路段528地號   │加強磚造        │            │   無     │有權人:│
│  │    ├───────┤水泥地床        │            │          │林芹盈) │
│  │    │臺中市沙鹿區平│石棉瓦頂        │            │          │        │
│  │    │等七街11號    │一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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