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52號
- 聲請人
- 鄭安勝即兆展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國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姓名就為「吳國禎」抑或為「吳國槙」?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姓名與後附本票簽發者姓名不符。應具狀更正為正確性名,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