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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6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686號

聲請人
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強
相對人
劉冠良
相對人
高淑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268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9年1月16日          │2,500,000元       │未載                  │109年1月17日          │CH485756        │    │
├──┼───────────┼─────────┼───────────┼───────────┼────────┼──┤
│002 │109年1月16日          │1,250,000元       │未載                  │109年1月17日          │CH4857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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