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原告羅婉兒、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311號 聲 請 人 羅婉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票附表及提示日為何? ㈡確認聲請狀末所載具狀日期為「101年9月23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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