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67號
- 聲請人
- 宏科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池
- 相對人
- 陞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陞毅工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陞毅工業有限公司寄發行使權利之通知,惟相對人業經臺中市政府102年12月30日府經授商字第1020858268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以其清算人陳瓊文為其法定代理人,並對其送達。詎聲請人按陳瓊文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村街000巷00弄00號寄送存證信函通知其行使權利之事,惟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無法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件信封、存證信函、相對人公司抄錄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瓊文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村街000巷00弄00號,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員查明陳瓊文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陳瓊文未居住於該址,現該址為陳瓊文租賃予學生居住,學生表示不太知道屋主陳瓊文聯絡方式及正確的住所。另陞毅工業有限公司目前已未設籍於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2樓,此有該分局民國110年12月20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49148號函暨所附之職務報告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