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陳芳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屬維京群島商環球價值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另外國公司依其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38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維京群島商環球價值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辦理清算事務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56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8月1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