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永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其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25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7,000元(本院101年度存字第558號),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36號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惟查相對人業經解散登記在案,聲請人並未補正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