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5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52號

聲請人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相對人
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遭郵政機關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金龍籍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4樓」,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亦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退件信封附卷可憑為證。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查訪後,現任屋主陳敏郎表示目前該屋為其所有,有關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金龍並未居住於該處,也無其聯絡方式。此有該分局民國110年7月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81950號函所附之職務報告、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