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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54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4號

聲請人
李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聲請人為英屬維京群島商日正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日正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4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英屬維京群島商日正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正公司)臺灣分公司,經日正公司於民國109年9 月1 日董事會決議廢止臺灣分公司,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業於109 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而聲請人同意為日正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日正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日正公司110 年2月2 日日正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承認清算人造具之日正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各項表冊)、保管冊簿明細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9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及110 年度司司字第154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上開清算完結事件業經本院於110 年6 月10日以中院麟非肆110 司司154 字第1109003440號函准予備查,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予指定聲請人為日正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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