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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忠榮

上訴人
廖倢妤
法定代理人
廖秋文
被上訴人
汪韋廷

洪銘陽

洪詩涵

洪鈺婷

上列當事人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分割遺產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台幣35655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納上訴費用356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補費之裁定不得抗告。就補費之數額,如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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