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呂麗玉吳怡嫺江奇峰

上訴人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
訴訟代理人
楊士榤
訴訟代理人
徐彥
被上訴人
保羅密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緁戎
訴訟代理人
劉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