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賢良
- 訴訟代理人
- 楊士榤
- 訴訟代理人
- 徐彥
- 被上訴人
- 保羅密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緁戎
- 訴訟代理人
- 劉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