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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胡南澤

  • 原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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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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