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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曹宗鼎

  • 原告
    李羿辰即旭鎧工程行
  • 被告
    周坤傑李宴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坤傑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陳怡安律師 複代理人 羅晴恩 被 告 李宴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羿辰即旭鎧工程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竑錡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攜民國111年5月31日反訴擴張聲明狀送達原告之回執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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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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