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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裕浩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70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上開追加請求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4,408元(本金302,708元及計算至上開書狀遞送本院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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