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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 原告
    永力鑫工程行即鍾有富
  • 被告
    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永力鑫工程行即鍾有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張凉平 吳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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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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