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2號
- 原告
-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穎
- 被告
- 保利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大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材料買賣合約書第三十四條、勞務分包工程合約書第四十四條(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卷第23、71頁)約定,因履約所生爭議,合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