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0號
- 原告
-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 被告
-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川百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新臺幣430 萬5,272 元,而本件訴訟程序雖於民國110 年8月12日辯論終結,惟該日被告未到庭,係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否認兩造有承攬契約,並聲請調查證據,則就原告得否依承攬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工程款乙節,尚有未明之處,請原告就答辯狀表示意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 年10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