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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江彥儀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5,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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