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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陳宗賢李婉玉劉育綾
  •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林舒婷

  • 原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風光聚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風光聚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舒婷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俊呈 林伃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兩造依附件所示內容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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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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