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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王貞貞、陳德勝、莊壯麗

  •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細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法人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Kopping Reederei GmbH&Co.KG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原 告 亞細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貞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菱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Lin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Kopping Reederei GmbH&Co.KG 法定代理人 Jorg Kopping Bereederungsgesellschaft mbH,Schulp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代原告亞細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原告對相對人起訴後,以其業已理賠原告,受讓取得原告就本件貨物損害所生之一切權利,因相對人3人 均不同意其承當訴訟,乃聲請由其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將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並經原告同意,此有原告出具之代位求償收據、聲請人提出之民事承受訴訟暨縮減訴之聲明狀、民國111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13、115頁、第81至85頁、第309頁)。被告雖以上開代位求償收據並非權利轉讓 書,依原文聲請人僅在貨物全部或部分全損之情形下,才有權利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參酌本件公證報告,本件貨物未達全部或部分全損,故聲請人不能代位行使原告之權利,而不同意聲請人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9頁)。然兩造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乃係法 院判斷之實體事項,被告依此不同意由聲請人代原告承當訴訟,尚非有據。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由其代原告承當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准許由聲請人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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