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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家慧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柯佑潔

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
代理人
相對人(即
代理人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柯佑潔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裁定開始及終結清算程序,後經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黃 家 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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