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柯佑潔
- 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法扶)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代理人
-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債權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輝東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債權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邱志平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柯佑潔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裁定開始及終結清算程序,後經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