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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顏世傑

  • 原告
    陳侑成即陳登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侑成即陳登山 即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一、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月至109年12月)之收入數額: │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月至109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 │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09年後為17,516元),則毋須提│ │ 出證明文件。 │ ├───────────────────────────┤ │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 │ 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 │ 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 」之繕本。 │ ├───────────────────────────┤ │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 元。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8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8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 │ │ 倍〈109年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 │ │ 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 │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8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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