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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呂翊凱
原告
呂翊晴
原告
呂翊涵
共同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朱應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被告
中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劉佳展
被告
余卓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肇成律師

聶瑞瑩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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