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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2號

聲請人
德樂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維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467,92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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