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呂麗玉吳怡嫺李佳芳

上訴人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周文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上訴人
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恭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