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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呂麗玉吳怡嫺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
    羅周文、黃士恭

  • 上訴人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周文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恭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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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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