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助
- 上訴人
- 黃信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進發、魏麗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 萬7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