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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8號

上訴人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訴人
黃信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進發、魏麗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 萬7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