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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茹
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登家、張祐嘉、林茂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40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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