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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鍾宇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9號

原告
朱寶珠
訴訟代理人
夏秋瑾
被告
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憲
被告
葉煥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8 月24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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