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9號
- 原告
- 朱寶珠
- 訴訟代理人
- 夏秋瑾
- 被告
- 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憲
- 被告
- 葉煥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8 月24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8 月24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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