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辦理納稅義務人鄭雅雯、鄭洪麗花及鄭佳勇等三人行政救濟案需要,聲請人欲瞭解鈞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國110年10月13日南區國稅法二字第1100006780號函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