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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盈睿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辦理納稅義務人鄭雅雯、鄭洪麗花及鄭佳勇等三人行政救濟案需要,聲請人欲瞭解鈞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國110年10月13日南區國稅法二字第1100006780號函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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