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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宗賢廖純卿劉育綾

抗告人
李光輝
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