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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告
黃淑慎
被告
威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威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00街000號7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原告未陳報上開房屋之現值或房屋稅籍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房屋之現值或房屋稅籍資料,如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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