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 原告
- 林振蒼
- 訴訟代理人
- 吳佶諭律師
- 被告
- 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諺
- 被告
- 張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2,220元(計算式:98.94×43000+97800+240000=0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