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2號
- 原告
- 林永富
- 原告
- 林沁慧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芸安
- 被告
-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萬4457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95.07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255萬8801元)+(同段136地號土地面積431.42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185萬5106元)+(同段17、18建號之建物課稅總現值124萬1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62萬550元,見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503萬4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