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2號
- 原告
- 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晨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