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 原告
- 吳明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智、東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江照猜及王鈺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1,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智、東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江照猜及王鈺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1,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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