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告
鴻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奇

上原告與被告謝永坤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852,950元、訴之聲明上載「被告應給付原告5,853,450元…」

、事實及理由上載「合計積欠原告工程款共5,852,950元…」,

前後金額不一,應補正本件請求之金額究竟為何。惟訴訟標的金

額不論為5,852,950元或5,853,45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均為

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請求之金額數,逾期不

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